各相關排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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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當您申領排污許可證后,請不要忘記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有關規定,嚴格落實企事業環保主體責任,持證排污、按證排污,自證守法。依據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的要求,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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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時開展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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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關于臺賬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污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污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并做好存檔備查;同時應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編制本單位的執行報告并公開,同時向轄區生態環境部門提交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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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公開的“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培訓視頻”對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填報做了細致講解,持證單位可自行下載學習,提取碼為bx4i,按照要求完成臺賬記錄和執行報告的填報、編制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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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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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關規定,已領證的排污單位應按排污許可證副本規定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持證的排污單位還應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轄區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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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可以登錄“天津市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錄入企業基本信息和監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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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動公開排污許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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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領證的排污單位應及時進行環境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的方式和內容應符合排污許可證副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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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時完成排污許可證有關事項變更或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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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關事項發生變化的,或者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污單位完成改正任務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務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變更申請,提交變更事項材料,嚴格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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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關規定,排污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所屬轄區核發排污許可部門提出申請。*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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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未盡事宜,以相關規定為準;若國家或天津市相關政策發生變化的,以新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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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致已申領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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